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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李沧区民政局李沧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7年12月01日 点击量: 文章来源:区民政局
 
 
 
李沧区民政局李沧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解决困难居民各种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家庭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民救〔2015〕1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落实好青岛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救急难,托底线的原则;坚持应救尽救,便捷高效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及范围
        李沧区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符合救助条件的一般家庭、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一)凡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符合以下三类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意外等事件,或者因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或大病门诊,在各类救助保障后家庭支出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大病医疗救助的药品、诊疗项目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和治疗重大疾病必须的自负医疗支出超过家庭上年度年总收入50%,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且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的。
3.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家庭、单亲家庭,因子女上学、物价上涨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在青岛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青岛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符合以上1、2类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因遭遇火灾、水灾、交通事故、突发事件或者因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等各类保障和社会力量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视家庭困难程度、家庭受灾情况和自救能力给予适当救助,原则上每年救助不超过2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二)对因患重大疾病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的,年度内在各类保障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原则上每户一年救助不超过两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1、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住院、大病门诊或普通门诊实际支出等自负医疗费用和在保家庭成员补缴居民医疗保险的原则上最高按90%比例救助。
2、一般家庭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或大病门诊且符合救助范围的,救助金额原则上采取阶梯式分段救助。对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上年度(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年总收入50%以上的部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①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含1万元),按照不超过60%的比例予以救助; ②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不超过80%的比例予以救助。救助金额分段累加,全年累计不超过2万元。
3、为做好临时救助与医疗救助的制度衔接和时间衔接,充分发挥补短板、救急难作用。将临时救助申请期限规定如下:
① 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本年度1-10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日期截止为本年度11月前;11、12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与次年一季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申请日期截止为次年3月前。
②一般困难家庭:
一是,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但在本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未达到医疗救助起付线(3万元)的。为做好因病导致生活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原则上应在本年度11月至下年度2月提交临时救助申请。二是,本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医疗救助起付线(3万元)的,在医疗救助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可针对自付医疗费(含起付费3万元)进行临时救助。为做好医疗救助与临时救助的时间衔接,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4月。
(三)在青岛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青岛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符合以上(一)、(二)类情况之一的,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参照我区一般居民家庭救助标准予以救助,救助金额全年累计不超过2万元。
(四)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原则上每年救助不超过两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五)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家庭、单亲家庭,因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当年经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奖学金除外),家庭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视情况实施差额救助。原则上本科不超过5千元,专科以下的不超过3千元。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采取一事一审批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家庭由户主向批准低保的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承诺授权书;在本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向合法固定住所的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提交相关材料;其他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提交相关材料。
(二)公示。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由居委会协助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审核、审批。
街道进行审核,并提出临时救助初步意见,由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五、建立绿色通道
区政府应在年初按照常住人口数量,以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筹集临时救助绿色通道备用金,实施救助前置。绿色通道备用金按照各街道常住人口比例划拨街道,专款专用。
因家庭遭遇突发、意外事件,情况紧急的;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无支付能力放弃治疗的,可启动临时救助绿色通道。由街道组织相关部门、社区调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六、资金来源
李沧区政府是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根据本地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不低于上年度本级实际支出金额的困难居民临时救助资金。
七、有关证明的认定及处理
(一)家庭状况证明。申请人员应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财产证明,重大疾病已支付的医疗费收据、有关病历,学籍证明、婚姻证明、突发意外事件图片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情况的证明等相关材料;购买药品的应提供医疗相关的必要性、关联性证明和发票明细;允许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承诺授权书(包括但不限于住房、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公积金、纳税、社会保险等)。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因子女上学申请相关救助,需提供子女在校证明及子女所在学校出具的本年度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等证明材料。
(三)在青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居住证及居住时间证明、单位出具固定工作证明及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等相关材料。非青岛户籍大学生还需提供在校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对已领取的临时救助金如数追回外,由所在居委会和街道备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八、档案管理
临时救助资料应及时归类、建档。档案内容应当完整规范,不得随意涂改、不得随意销毁。
九、保障措施
(一)各街道要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平台,设立社会救助电话热线,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实现窗口救助与热线救助相结合。
(二)临时救助要借助大救助信息平台,加强与社会力量救助的有序衔接,形成协同合作、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杜绝重复救助、遗漏救助、求助无门的问题。
(三)街道每季度公布本辖区临时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本意见由李沧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于2017年12月1日发布,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