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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李沧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青岛李沧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7-06-20 00:00:0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李沧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李沧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7日
登记编号:LCDR-2017-001001
文号:青李沧政发【2017】12 号
            
    李沧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我区,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建设宜业宜居宜身宜心的创新型花园式中心城区,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应当符合李沧区现代产业方向,重点包括网络信息、新金融、设计研发、影视文化、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4+n”产业项目,以及李沧区“十三五”规划中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不包括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建筑施工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PPP项目和享受有关产业园区优惠政策的项目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李沧区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且公司注册成立后当年或次年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可以申请认定。
    (二)在李沧区新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央直属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等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或投资比例占25%以上(含25%)的公司,以及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行业领军企业(机构),且公司注册成立后前三年累计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可以申请认定。
    (三)在李沧区年度实际到账外资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非美元投资按结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汇率折成美元计算,下同)的项目,且公司注册成立后前三年累计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可以申请认定。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奖励对象”,是指通过合法渠道向我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引进中发挥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本区域外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区实现项目落户,且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条件,履行了引荐人职责的境内外组织或机构(以下称引荐人)。
    引荐人资格的认定,需经项目投资方确认。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以首先提报“李沧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资格确认表”的为准。
    落户我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方及其决策者(含项目合作方和合资方),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有偿中介服务的组织或机构,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引荐人,可按如下标准奖励: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项认定标准的项目,按项目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5%计奖。完成工商注册当年满足认定标准的,引荐人即可申请奖励;完成工商注册次年形成区级财政收入高于工商注册当年的,对区级财政收入增量部分给予奖励补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组织或机构引进的项目累计实现区级财政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按照累计值给予奖励政策,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认定标准的项目,对成功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在李沧区设立中国总部、区域总部和市级总部的引荐人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成功引荐中央直属企业的引荐人给予120万元奖励;对成功引荐中国500强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引荐人给予80万元奖励;对成功引荐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机构)的引荐人给予50万元奖励。引荐人奖励按照20%、30%、50%的比例逐年发放,三年内付清。
    (三)经认定的外资项目,自项目完成工商注册起三年内,以项目实际到账外资为基数,按年度为引荐人计奖。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单个组织或机构引进的项目累计实际到账外资超过200万美元的,按照累计值给予奖励政策,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1.项目完成工商注册当年,按照项目实际到账外资的6‰计奖(按外资到账日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下同);
    2.项目完成工商注册第二年,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到账外资的5‰计奖;
    3.项目完成工商注册第三年,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到账外资的4‰计奖。
    第四条 资格确认和兑付程序
  (一)资格确认
    引荐人需在所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前向区商务局申请备案,并填报“李沧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资格确认表”,区商务局对符合条件的引荐人确认资格。
  (二)兑付程序
    引荐人在成功引荐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项目落户我区,并完成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引荐人资格确认手续后,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开展引荐人奖励兑付工作,并填报“李沧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核算表”。
    开展引荐人奖励兑付工作时,引荐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李沧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资格确认表;
    2.所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经确认的复印件);
    3.证明项目投资方属于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
    4.引荐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区商务局负责对引荐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审查,提出项目引荐人名单和奖励金额建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三)逾期或者未按照前述规定完成资格确认和资料提供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引荐人奖励。
    第五条  积极推荐引荐人与成功引荐的项目开展合作。
    第六条  引荐人成功引荐对李沧区经济社会贡献特别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七条 引荐项目完成工商注册后三年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达不到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不再向引荐人支付第三年的奖励。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所需资金从区招商工作奖励资金中列支,同一项目不能重复奖励。如本办法与市、区同类奖励政策有重复的,引荐人只可享受一项奖励。
    第九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引荐人奖励资格,追回奖励款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审核。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19日。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李沧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pdf
附件名称对应上面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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