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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沧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青岛李沧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5-11-20 00:00:00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李沧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李沧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单 位 名 称: 李沧区食药局

    修 订 时 间:  2015年9月
   
    李沧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工作原则……………………………………………4
  1.4风险评估…………………………………………4
  1.5事故分级………………………………………5
  1.6适用范围………………………………………6
2 组织指挥机制……………………………………………6
  2.1李沧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6
  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8
  2.3应急工作组…………………………………………8
  2.4 成员单位职责……………………………………8
3 监测预警………………………………………………11
  3.1预防……………………………………………11
  3.2 预测……………………………………………11
  3.3 监测……………………………………………11
  3.4 预警……………………………………………12
4 信息报告…………………………………………15
  4.1 建立报告、举报制度………………………………15
  4.2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15
  4.3 报告时限和程序…………………………………16
  4.4 报告内容及要求…………………………………17
5 应急处置……………………………………………17
  5.1先期处置……………………………………………17
  5.2分级响应……………………………………………18
  5.3指挥与协调…………………………………………18
  5.4 现场处置…………………………………………19
  5.5 应急处置措施……………………………………21
  5.6扩大响应…………………………………………22
  5.7应急联动…………………………………………22
  5.8社会动员…………………………………………22
  5.9应急结束…………………………………………23
6 恢复与重建……………………………………………23
  6.1 善后处置…………………………………………23
  6.2 社会救助…………………………………………24
  6.3 保险………………………………………………24
  6.4 总结评估…………………………………………25
  6.5 恢复重建…………………………………………25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5
8 应急保障…………………………………………26
  8.1队伍保障…………………………………………26
 8.2物资保障…………………………………………26
 8.3通信保障……………………………………………26
 8.4交通运输保障………………………………………27
 8.5治安保障……………………………………………27
 8.6卫生保障……………………………………………27
 8.7技术保障……………………………………………27
 8.8生活保障……………………………………………27
 8.9经费保障……………………………………………28
 8.10避难场所保障………………………………………28
9 宣传培训和演练………………………………………28
 9.1 宣传培训……………………………………………28
 9.2 演练…………………………………………………29
10附则……………………………………………………29
 10.1 责任追究…………………………………………29
 10.2预案制定…………………………………………29
 10.3 预案修订…………………………………………30
 10.4 预案实施…………………………………………30
附件……………………………………………………30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反应迅速,应对及时。
    1.4 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燃点低的特点,处置不及时往往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并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夏秋高热高温季节(5-10月),以细菌性食物中毒为主,餐饮服务环节居多,但可追溯到流通、生产以及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为大概率事件,未构成Ⅳ级以下的食品安全事故会经常发生,构成Ⅳ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
    1.5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30人以上,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5.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门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认负责处置的。
    1.6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突然发生食源性疾患,危害或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按照《青岛市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实施。
    2组织指挥机制
    2.1 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 总 指 挥 :区政府办主任、区卫计局局长、区食药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区食安办主任、区监察局局长、区教体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商务局局长、区卫计局副局长、区建管局局长、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区城管执法局局长、公安李沧分局局长、环保李沧分局局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区食药局调研员、及各街道办事处主任等。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2)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3)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4)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调整响应级别;(5)负责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6)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7)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8)对各相关单位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安办分管副主任担任。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负责相关类别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4)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5)负责组织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6)负责相关类别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7)配合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治安警戒、技术专家、新闻宣传、善后处置等专门工作组,分工协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详见【现场处置】)
    各工作组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4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方案的制定及外宣报道口径,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管理。
    区食安办: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区教体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区级资金的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负责种植环节农产品、养殖环节食用畜禽(包含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活动)、屠宰环节畜产品(含生猪定点屠宰)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建管局(三个建设办公室):负责协助相关食品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无证流动摊贩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公安李沧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做好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工作,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期间涉案企业有关商标违法以及无需经过行政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案件的查处工作。
    区食药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等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环保李沧分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监督环境污染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积极协助区政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逐级上报,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保护好现场,维护好秩序,做好先期处置、协助处置和善后等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3监测预警
    3.1预防
    (1)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2)指导相关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促使其健全防范机构、完善制度,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3)建立安全检查预防机制,在进入事故高发期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事故多发、易发地区和管理薄弱环节,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3.2预测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机制,按季度、半年和年度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全面把握不同时期安全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地提前发布预警信息。
    3.3 监测
    (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
    (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资源,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食品质量的监测检验,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分析和预测食品安全形势,并及时向区食安办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3)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组织相关单位,分析研判本区食品安全风险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确认后,各相关单位应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4)各街道办事处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动态情况和变化趋势的分析,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
    (5)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4 预警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4.1预警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预警发布级别分别为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和特别重大(Ⅰ)四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4.2 预警发布
    (1)Ⅳ预警信息由区食安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区食安委及市食安办核实、批准后,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同时报区总值班室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Ⅲ级、Ⅱ级、Ⅰ级预警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同时抄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2)预警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预警渠道: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电话、短信、微博等。
    (3)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区食安办在上报的同时,要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对于可能影响本区以外其他地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区食安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区食安办应及时上报市食安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区(市)进行通报。
    3.4.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食安办、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判;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发布进展情况、评估结果和防范性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可以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措施的信息。
    3.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影响程度,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调整的建议,经批准后,由权限部门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变化情况,经确认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原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4信息报告
    4.1 建立报告、举报制度
    区食安办会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向本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举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隐患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 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4.2.1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及餐饮服务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4.2.2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发单位应当在40分钟内向区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举报。接受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卫生部门、区食安办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应及时向区食安办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并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40分钟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8日内做出总结报告。对经核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报请区食安办协调监管职责部门处理。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核实、处置过程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及时报请市食安办协调。
    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或报告后,应及时向区食安办,区食安办应及时报区应急办和区食安委,并及时向区有关部门通报。区食安办在接到一般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4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报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区食安委,并同时报告至市食安办。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蔓延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通报。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结束。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应在40分钟内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4.4 报告内容及要求
    4.4.1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4.2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4.3 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和区食安办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办和市食安办报告。
    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向区食安办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对初步判断为Ⅳ级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区食安办应按规定上报。
    5.2 分级响应
    (1)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2)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Ⅱ级、Ⅰ级):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报市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5.3 指挥与协调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区食安办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政府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
    (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
    涉及相邻区的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政府统一协调处置。
    5.4 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
    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区卫生、公安、监察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组成。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部门进行调查,依法依纪进行问责。区食药局负责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等,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由区卫计局牵头,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李沧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疫情防控,以及收治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李沧分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交警李沧大队负责交通管制。
    (5)专家咨询组
    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与级别,组织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检测评估组
    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检测评估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检测机构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5.5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针对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即组织有关部门或工作组,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区卫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有效利用医疗和药品资源,组织和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人员伤害。
    (2)区卫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检验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李沧分局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故有关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4)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协助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依法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6)必要时,启用本级财政设置的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5.6扩大响应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危害性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预计凭我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区自身控制能力,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应急委领导同意,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7应急联动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驻区及区属企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5.8社会动员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处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向社会进行动员,发动全社会力量协同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5.9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按照规定程序,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做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结束。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一是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二是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区食安办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区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区食安办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区教体局负责安排,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6.2社会救助
    (1)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食安办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并会同区商务局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师生基本生活。
    (2)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4)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3保险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安办应及时联系协调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4 总结评估
    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应急办和上级主管行政部门。
    6.5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区政府根据市、省政府和国家统筹安排组织实施。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负责。
事件处置结束,区食安办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计划,并组织实施。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政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在校园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实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
    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市委宣传部门配合做好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委宣传部、区食安办要组织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
    8应急保障
    8.1队伍保障
    根据需要,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各街道办事处、食药所和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8.2物资保障
    区食安办会同有关单位应逐步建立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充足。特殊应急物资应由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8.3通信保障
    区食安办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讯、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确保校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讯畅通。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专用电话:87893277。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通讯录。(见附件)
    8.4交通运输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交警李沧大队要根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建管局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道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8.5治安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安李沧分局和辖区派出所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食品安全秩序稳定。
    8.6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负责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受伤群众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8.7技术保障
    区食安办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应急技术平台,必要时,请专家组介入,共同开展食品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工作。
    8.8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会同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区食安办负责参与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统计和饮食保障工作。
    8.9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政府负担。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使用、管理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定期向区政府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收审计与监督。
    区财政局、审计部门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8.10避难场所保障
    区民政局、区人防办及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好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9宣传培训和演练
    9.1宣传培训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并加强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民防范意识。
    区食安办、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9.2演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李沧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区食安办应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对预案进行修正与补充。
    10附则
    10.1责任追究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管理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0.2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食安办制定、管理、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修订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应急办备案。
    10.3预案修订
    根据形势发展,由区食安办牵头及时修订本预案。
    10.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