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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沧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青岛李沧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5-10-28 00:00:00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李沧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李沧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订)

    单 位 名 称:   李沧区旅游局   

    制 订 时 间:    2015年9月   
 
    李沧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工作原则……………………………………………4
  1.4适用范围…………………………………………4
  1.5 现状及风险分析………………………………………5
  1.6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分级………………………6
2 组织指挥机制……………………………………………6
  2.1李沧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6
  2.2李沧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8
  2.3专家咨询组…………………………………………9
  2.4 各成员单位职责………………………………………9
3 监测预警………………………………………………11
  3.1信息监控与报警……………………………………11
  3.2 预警分级………………………………………………12
  3.3 预警发布………………………………………………13
  3.4 预警响应………………………………………………14
4 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16
  4.1 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接报…………………………16
  4.2 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处理…………………………17
  4.3 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与方式……………17
  4.4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18
5 应急处置与救援……………………………………………19
  5.1先期处置……………………………………19
  5.2分级响应…………………………………………20
  5.3指挥与协调………………………………………20
  5.4 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20
  5.5 应急处置措施…………………………………………23
  5.6应急结束…………………………………………25
  5.7后期处置…………………………………………26
6 应急保障………………………………………………26
  6.1 通信保障……………………………………………26
  6.2 装备物资保障………………………………………27
  6.3 应急队伍保障…………………………………………27
  6.4 交通运输保障………………………………………27
  6.5 技术保障……………………………………………28
7 宣传、培训与演练……………………………………28
  7.1宣传…………………………………………28
  7.2培训…………………………………………28
  7.3演练…………………………………………28
8 附则…………………………………………………29
  8.1 预案管理……………………………………………29
  8.2 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29
  8.3 预案实施时间………………………………………29
  附件……………………………………………………29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强化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对旅游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明确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救援工作,有效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李沧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李沧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李沧行政区域内的星级酒店、A级景区的安全事件和旅行社从事境内旅游接待活动以及组织赴省外游客所进行的旅游活动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造成游客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等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现状及风险分析
    1.5.1现状
    目前,李沧辖区有11个街道办事处。区内有世博园、青岛梅园、明真观、百果山、竹子庵、中防商街、伟东乐客城共7个A级景区。全区共有星级旅游饭店6家(其中四星级1家,三星级4家,星级餐馆1家)。包括青岛广业锦江大酒店、青岛利客来商务酒店、青岛蔚蓝假日酒店、紫晶大酒店、山鼎大酒店、鹏程大酒店。全区共有飞翔旅行社、国运旅行社、中孚旅行社、顺通旅行社等15家旅行社,主要从事旅游宣传、招徕客人、组团发团的相关业务。
    1.5.2 风险分析评估
    按照突发事件的诱因,本辖区可能发生的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自然灾害
    李沧区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风暴潮、洪涝、山洪等气象灾害和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等地质灾害。导致造成旅游团队滞留、游客伤亡的事件。
    (2)事故灾难
    李沧区可能发生的事故灾难主要有酒店的火灾事件、道路交通安全事件、旅游景区(点)游客安全事件。火灾事件主要发生在酒店客房等场所。道路交通安全事件主要发生在旅游团体在辖区内乘坐旅游大巴等交通工具可能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件。旅游景区(点)游客安全事件如游客拥堵事件,游客坠落事件、机械伤害、电梯伤害、触电等,主要发生在旅游景区(点)、旅游设施场所等区域。
    (3)公共卫生事件
    包括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游客健康的事件等。李沧区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发生在酒店餐饮等场所。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发生在旅游团体中可能出现的因旅游纠纷、投诉等处置不满意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等事件。
    1.6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分级标准按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执行。
    2.组织指挥机制
    2.1李沧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旅游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建管局、区卫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旅游局、区食药局、区服务业发展局、李沧公安分局、交警李沧大队、李沧消防大队、李沧气象局及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发生涉外重大事故时,指挥部成员增加区委统战部、区商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
    2.1.2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负责一般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以上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先期处置。
    (2)研究制定辖区内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指导意见,组织成员单位汇总分析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形势,研究解决辖区内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3)负责对辖区内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对工作进行部署,加强督查检查和指导,向区政府及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当突发旅游安全事件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上级救援支援。
    (5)根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协调和调度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开展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工作情况。
    (6)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
    (7)承办区应急委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李沧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旅游局,作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任由区旅游局局长担任。
    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建立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和通报。
    (3)加强区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协调,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4)负责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和宣教培训。
    (5)负责组织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6)督促相关部门对涉旅重点企业应急机构设置、预案修订、管理和演练、队伍、装备和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督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8)组织对区旅游一般突发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协助上级部门对较大以上突发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9)其他应由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2.3专家咨询组
    根据《青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名单》及李沧区的实际情况,聘请部分专家,成立李沧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具体情况,从其中选择专家,组成临时专家咨询组,协助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研究、分析安全事态,提出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对策(李沧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名单详见附件3)。
    2.4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开展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一般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区民政局、区服务业发展局:指导事发地街道做好受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影响而进行的紧急转移安置及灾民的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及区级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建管局:负责协调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障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中受伤(食物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区安全监管局:发挥综合安全监管职责,参与突发旅游安全事件责任调查工作。
    区旅游局:负责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负责游客的疏散与安置;组织制订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提出控制事态扩大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事故现场的恢复工作;参与或配合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食药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中食物中毒情况的查处工作。
    李沧公安分局、交警李沧大队:负责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设立警戒区域,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疏散居民群众。
    李沧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的抢险救援,协助有关单位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
    李沧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短时临近及中、短期天气预报。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据本预案分工,组织本辖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事态控制、人员疏散、物资供应等应对工作。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开展先期处置,并在指挥部的指挥、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统战部、区商务局等部门:发生涉外重大事故时,按照工作职责参与协调与处置。
    3.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控与报警
    由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建立李沧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监测预测(预警)体系,健全完善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监测制度,通过日常检查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以及部门互动联动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重大节假日、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
    李沧区旅游局负责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2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来加以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四级):本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旅游安全隐患,预计本区将要发生一般(Ⅳ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时发布。
    黄色预警(三级):本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旅游安全隐患,预计本区将要发生较大(Ⅲ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时发布。
    橙色预警(二级):本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旅游安全隐患,预计本区将要发生重大(Ⅱ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时发布。
    红色预警(一级):本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旅游安全隐患,预计本区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时发布。
    3.3预警发布
    3.3.1预警发布主体
    可以预警的旅游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2〕28号)的有关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本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通报区政府应急办,上报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3.2预警发布内容
    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预警发布和传播的形式
    运用广播、电视、通信、网站、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4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作出反应;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同时,应按照预警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加强值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
    3.4.1蓝色、黄色预警响应
    蓝色、黄色预警发布后,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立即做出响应,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响应。
    (2)区旅游局及有关部门(单位)、监测点和相关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区旅游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应急专家,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4)区旅游局拟定信息,报请区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组织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旅游安全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同时报区政府应急办和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可能影响较大范围或可能影响其他区市的紧急信息,由区政府应急办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区旅游局会同宣传部门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区旅游局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利用电话、传真、短信、广播、电视、微博、喇叭、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和可能受到事件危害与影响的公众发布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根据现场情况,组织相关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通知企事业单位、居委会,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根据事态发展,各单位及时实施调集旅游安全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3.4.2 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立即做出响应,在采取3.4.1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区旅游局和相关部门(单位)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区旅游局和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相关部门(单位)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区旅游局和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相关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通知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学校等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或者发布预警的部门(单位)已宣布终止预警的,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
    4.1 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接报
    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7636016);110、119接报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后,应第一时间通报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动。报告、报送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2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处理
    区旅游局在发现或接报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以上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区旅游局应在4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应急办报告,书面报送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个小时。同时,按要求上报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等、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金宏网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
    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4.4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会同宣传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制简要信息,报请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随后根据事态发展和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一般(Ⅳ级)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发布由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较大(III级)以上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信息报请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发布。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当发生跨区域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时,应向受危害区市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发生后,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应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专人负责关注、收集来自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的相关舆论舆情,对群众关注度高、言论严重偏离事实本身并可能给公众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言论和观点利用正确的舆论手段进行矫正和引导,及时答复或更正各类媒介平台发布的不正确言论和观点,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避免因负面舆论引发社会消极情绪,引起社会恐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营造健康的社会氛围。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先期处置
    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并按规定向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街道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组织调度事发单位、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调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件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5.2分级响应
    (1)一般旅游安全事件(Ⅳ级):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总指挥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2)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事件(Ⅲ级、Ⅱ级、Ⅰ级):由区应急委主任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报市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5.3指挥与协调
    (1)一般旅游安全事件: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2)较大旅游安全事件: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安全事件:事发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各类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根据事件现场情况,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5.4 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
    一般以上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实际需要,由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启动相应工作组(常设8个工作组机制),按照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抢险救援实际进行调整)。
    (1)综合协调组
    由区旅游局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和街道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由公安李沧分局、李沧消防大队牵头,区旅游局和相关部门(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等有关人员或队伍组成。按照预案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和事发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食物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4)治安警戒组
    由公安李沧分局牵头,交警李沧大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
    由公安李沧分局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区建管局、区服务业发展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紧急疏散、安置工作,被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必需品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物资、经费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会同事发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建管局、区审计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红十字会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监督、审计;统计、安排应急救援队伍食宿等生活物资保障;调拨、接收、管理、统计应急救援物资等工作。
    (7)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旅游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协助责任单位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
    (8)社会动员组
    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民政局等组成。负责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伤亡人员家属思想安抚工作。
    5.5应急处置措施
    5.5.1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救援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事件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组织指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处置方案,采取合理的灭火、防爆炸等措施,控制事态扩大。
    (3)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4)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地,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8)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真实、及时与畅通,组织协调现场媒体,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旅游局及社会汇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9)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0)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1)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3)采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区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5.2 社会安全事件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社会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设置临时警戒线。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6应急结束
    5.6.1 应急结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6.2 应急结束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现场指挥部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按照规定程序,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委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建议,以专项指挥部或区应急委的名义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2)根据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组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结束后,相关类别安全救援机构应根据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件风险评价和处置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7 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时恢复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事发旅游企业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人员和财产损失的保险理赔,抚恤、经济赔偿等善后事宜。
    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件起因、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置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应急通讯保障,由区旅游局协调通讯部门,明确通讯保障单位的通讯方式,提供联系方法,保障通讯畅通。
    6.2装备物资保障
    6.2.1区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旅游安全事件的抢险和救援需要。
    6.2.2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库及时维护更新,保障突发旅游安全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强化以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部门、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
    6.3.2加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本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6.3.3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李沧分局、区建管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交通运输设施、装备和交通秩序保障,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人员及时疏散,应急物资、应急队伍迅速到达。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配备高性能应急车辆,保证应急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6.5技术保障
    区旅游局要将市旅游局建立的旅游安全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向各成员单位、旅游安全重点企业发布,实现信息共享。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
    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广泛开展旅游安全应急教育,普及旅游安全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旅游安全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培训
    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旅游安全风险企业要制订落实旅游安全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7.3演练
    区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旅游安全风险企业,要按照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积极参与旅游部门组织的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旅游安全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区旅游局以及各街道、各旅游安全风险企业要结合本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旅游安全应急演练。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旅游局牵头制定,由区旅游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区旅游局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1)本预案是《李沧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突发旅游安全事件专项预案;
    (2)当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时,市政府将启动《青岛市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3)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时,本预案与李沧区各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因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陆源溢油污染等突发旅游安全事件,本预案与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本预案为辅,重点防范和处置事件游客的影响。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2.李沧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名单

 附件.docx
附件名称对应上面显示
{20161109-1623-3134-6043-0050569E147F}.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