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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沧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青岛李沧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5-09-28 00:00:00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李沧区地震局对《李沧区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10月15日《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沧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李沧政办发〔2012〕73号)中发布的相对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即行废止。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李沧区地震应急预案(修订)

    单 位 名 称:李沧区地震局

    修 订 时 间: 2015年9月
   
    李沧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一、风险评估………………………………………………4
    二、监测预警………………………………………………4
      (一)预防………………………………………………4
      (二)预测………………………………………………4
      (三)预警………………………………………………5
    三、事件分级………………………………………………………6
      (一)一般地震灾害…………………………………………6
      (二)较大地震灾害…………………………………………7
      (三)重大地震灾害…………………………………………7
      (四)特别重大地震灾害……………………………………7
    四、指挥机制………………………………………………………7
    (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主要职责…………………………7
    (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9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10
    五、信息报告………………………………………………………13
    六、应急处置………………………………………………………14
    (一)先期处置…………………………………………………14
    (二)分级响应…………………………………………………15
    (三)指挥与协调………………………………………………15
    (四)现场指挥部………………………………………15
    (五)应急处置措施…………………………………………20
    (六)扩大响应………………………………………………28
    (七)应急联动…………………………………………28
    (八)社会动员………………………………………28
    (九)应急结束………………………………………28
    七、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9
    八、恢复与重建……………………………………………29
    (一)善后处置…………………………………………29
    (二)社会救助…………………………………………29
    (三)保险………………………………………………30
    (四)总结评估…………………………………………30
    (五)恢复重建………………………………………30
    九、应急保障………………………………………………30
    (一)队伍保障…………………………………………30
    (二)物资保障…………………………………………31
    (三)通信保障…………………………………………31
    (四)交通保障…………………………………………31
    (五)治安保障…………………………………………32
    (六)卫生保障…………………………………………32
    (七)技术保障…………………………………………33
    (八)生活保障………………………………………33
    (九)经费保障…………………………………………33
    (十)避难场所保障……………………………………33
    十、其他事项………………………………………………33
    (一)编制依据…………………………………………33
    (二)适用范围…………………………………………34
    (三)工作原则…………………………………………34
    (四)宣教培训…………………………………………34
    (五)预案演练………………………………………34
    (六)责任追究…………………………………………35
     附件……………………………………………………35


    为高效、有序应对辖区地震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一、风险评估
    青岛所在区域位于地震活动较为强烈的华北地震区,历史上曾多次遭受过破坏性地震的影响。近年来,被国务院列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3至2005年地震活动较频繁,地震活动有所增强,发生了2003年6月崂山4.2级震群和2004年11月崂山4.1级震群。根据青岛市震害评估系统,一旦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将造成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可能引发地震地质灾害,伴有火灾、水灾等次生灾害。李沧辖区内有两条断裂带,应予高度重视。
    二、监测预警
    (一)预防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地震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二)监测
    区地震部门加强与市数字地震遥测台网的联系,依据市数字地震遥测台网数据,实时监测市区范围内发生的地震,15分钟内确定地震三要素,为震后地震应急工作和趋势判定提供数据。震后6小时内提出早期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初步确定地震类型。
    (三)预警
    1、预警分级
    根据省、市地震应急预案,地震预警分为中期预警、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预警期一般为1年或稍长时间;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预警发布
    根据省、市地震应急预案,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短期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
    预警发布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形式传达给社会公众。我市已发布临震预警后,人防部门会根据市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预警信息。
    3、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同时,落实以下预警响应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震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地震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对重点保护单位和重大危险源采取必要的紧急防护措施。
    (4)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防范应对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5)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6)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7)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检查督导工作落实。
    (8)根据上级的会商研判、决策建议和事态发展趋势,启动相应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预警变更与解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上级要求和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危险已经解除的,根据上级通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三、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省、市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一)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的;
    (二)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的;
    (3)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的;
    (三)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的;
    (3)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的;
    (四)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时我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的;
    (3)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的;
    四、指挥机制
    (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指 挥 长:区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外宣办、区有线电视台)、区电政办、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区红十字会、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双拥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建管局、区商务局、区文新局、区卫计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人防办、李沧国土分局、区食药局、区交通商务办、区现化商贸办、区生态商住办、区城管执法局、区供销社、区应急办、区地震局、11个街道办事处、公安李沧分局、交警李沧大队、规划李沧分局、环保李沧分局、李沧消防大队、崂山气象局、济南铁路局青岛北站、市地铁公司、北部供电公司、市地震监测中心、市工程地震研究所、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通信公司(移动、联通、电信)、驻区部队、青岛钢铁、青岛石化、青岛碱业、青岛红星化工等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地震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地震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地震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与市地震局和市应急办的沟通和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5)根据地震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6)指导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做好地震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7)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地震局局长担任。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
    (4)建立地震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联系工作;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政府办、区应急办、区地震局:全面组织、协调抗震救灾各项工作;负责信息报送;接受和安排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负责震情速报、灾情速报、震情跟踪和趋势判定;协调组织“沧鹰”地震应急救援队志愿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外宣办、区有线电视台)、区电政办、区文新局:负责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
    区委统战部、区商务局、区旅游局:负责协调涉外、少数民族及外地游客灾民安置。
    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政法系统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及稳控等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抗震救灾工作。
    团区委、区工会、区妇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工人、妇女参与抗震救灾各项服务保障和心理疏导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做好救灾捐助及捐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区交通商务办、济南铁路局青岛北站等部门:发改局协调企业运力、交通商务办协调铁路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铁路设施受损时,铁路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抢修。
    区教体局: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系统的抗震救灾及学生复课等工作。
    区民政局、双拥办:组织、指导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赈灾募集捐赠,并提出需求,接受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协调驻区部队投入抗震救灾工作。
    区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建管局等部门进行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调相关保障理赔工作。
    区建管局、区生态商住办、区现代商贸办、区交通商务办:组织和协调有关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区城管执法局:组织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和秩序维护工作。
    区商务局、区供销社:协同做好灾民生产、生活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区卫计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
    区统计局:会同民政局、街道办事处进行地震灾害损失统计工作。
    区安监局、区发改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行业和设施所采取紧急处置。
    区建管局、区国土局、区安监局、环保李沧分局: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公安李沧分局、交警李沧大队: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李沧消防大队:组织应急救援大队救援力量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消防灭火。
    区食药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规划李沧分局:负责灾后重建规划。
    崂山气象局:负责抗震救灾过程中的气象预报工作。
    驻区部队:组织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北部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联通青岛市分公司、移动青岛市分公司、电信青岛市分公司:尽快恢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有关保险理赔。
    青钢、石化、碱业、红星化工等企业:加强本单位危化物品监管,防止和控制有毒物资泄漏;支援区抗震救灾。
    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居民疏散、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市地震监测中心、市工程地震研究所、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负责震情监测和灾后重建相关技术支持。
    五、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 区政府及区地震局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地震部门报告地震灾害的责任主体。地震事件发生后,基层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区政府。 
    报告时限和程序:地震事件发生后,各街道办事处、各基层单位要立即向区政府和区地震局电话报告,区政府、区地震局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地震突发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立即向区政府和区地震局报告。区政府和区地震局应在1小时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地震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区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区应急指挥部领导、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5691619。
    六、应急处置
    (一)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区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疏散灾害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地震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地震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区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二)分级响应
    1、一般地震灾害(Ⅳ级):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辖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有关部门启动部门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Ⅲ、Ⅱ、Ⅰ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辖区相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根据需要向上级请求支援。
    (三)指挥与协调
    1、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区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地震灾害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Ⅲ、Ⅱ、Ⅰ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组织力量,配合上级指挥部进行处置。
    (四)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11个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职责: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措施的建议;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组织好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应急办、区地震局、区武装部、区民政局、区建管局、公安李沧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1)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上报指挥长、副指挥长,并通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负责向灾区和各有关部门传达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的指示、命令;组织发布震情、灾情信息。(2)负责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落实指挥部指示和部署;协调各方应急、抢险、救灾工作。(3)负责启动预案,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组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驻区驻青部队派遣抢险救灾队伍。(4)协调解决抢险救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灾情、震情、险情及其发展趋势,协调跨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2、抢险救灾组:由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牵头,区武装部、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建管局、区地震局、区城管执法局、公安李沧分局、李沧消防大队、区双拥办、区红十字会、团区委、北部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灾区抢险救灾,组织指挥各类救援队伍,进行人员搜救、伤员救治、通讯、交通、供电、供水等应急处置,控制灾害扩大。
    3、医疗救护防疫组:由区卫计局牵头,区食药局等单位组成。
职责: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开展心理援助行动;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负责指挥和协调区外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协调区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区食药局及时为医疗防疫工作所需药品、器械提供保障,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满足应急需要。
    4、灾民安置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区统战部、区教体局、区建管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李沧国土分局、区旅游局、区人防办、区城管执法局、区地震局、公安李沧分局、区工会、区妇联、区红十字会、区供销社等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灾害统计;组织、指导灾民转移安置,接收、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呼吁国际社会和国内民众团体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5、基础设施及交通保障组:由区建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卫计局、区交通商务办、区现化商贸办、区生态商住办、交警李沧大队、环保李沧分局、济南铁路局青岛北站、市地铁公司、通信公司(移动、联通、电信)、青岛北部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
    职责:组织或协调被毁坏的公路、轨道、桥梁等重要设施的抢修;负责建立生命绿色通道;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伤员转运和受灾群众疏散;负责组织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抢修;负责水库安全,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监测水质和防控污染,研究解决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6、社会治安组: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公安李沧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区城管执法局、交警李沧大队、李沧消防大队等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维护震后社会治安秩序,消防灭火及实施特别管制措施,预防和严惩打砸盗抢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我区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7、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外宣办、区有线电视台、区电政办、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文新局、区地震局、区科协等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确定报道口径,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信息;宣传防震、避震知识,鼓励、动员群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澄清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稳定社会。
    8、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建管局、区卫计局、李沧国土局、公安李沧分局、环保李沧局、李沧消防大队、崂山气象局、青岛钢铁、青岛石化、青岛碱业、青岛红星化工等单位组成。
职责:按各自职责划定因地震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并设置警戒标志,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加强监控,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包括由地震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毒品(气)泄漏、放射性污染、山体滑坡及其它次生灾害。
    9、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供销社、区红十字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抗震救灾所需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物资保障;制定抗震救灾所需专项资金的筹集、预算和支出的管理办法;管理抗震救灾的捐赠事宜;管理使用物资、善款;负责指挥部办公室财务管理;负责相关的保险理赔。
    10、监测预报组:由区地震局牵头,市地震监测中心、市工程地震研究所、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区建管局、区人防办等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地震速报;及时收集地震信息,协助市震情会商;协调现场工作组,配合开展地震现场流动监测和地震烈度、宏观异常现象调查。
    11、恢复重建组:由区建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安监局、李沧国土分局、区地震局、区交通商务办、区现化商贸办、区生态商住办、规划李沧分局、市工程地震研究所等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快速评估;负责公共建筑、住宅和临时安置点的地震应急评估,对灾区各类建筑的安全等级进行划分;负责拟定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恢复生产;负责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五)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按时间节点进行。
    1、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Ⅳ级响应)
    (1)震后30分钟内
    ①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查看、报告情况,组织现场救援。
    ②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到区应急指挥中心(黑龙江中路615号)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通报驻区部队。
    ③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并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指挥长下达各类救援队伍集结指令。
    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设新闻发言人。
    (2)震后1小时内
    ①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重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②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查明灾情和救灾需求,视情况组织协调区级有关部门进行支援,派出专业救援队进行抢险救灾和医疗救护。
    ③迅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受灾情况,了解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报告市政府。
    ④发布通知,决定灾害区域进入紧急状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控制非救援车辆进入灾区,建立救援通道,征用物资。
    (3)震后4小时内
    ①按社区地震应急预案,设置临时应急避难所,提供生活保障。
    ②设置救灾物资(含社会捐献物资)集结点,健全手续,按需统一发放各类救灾物资。
    ③及时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公布抗震救灾措施和进展。
    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全力防控次生灾害发生。
    (4)震后12小时内
    ①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②将需要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③以社区为单位,成立组织,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5)震后24小时内
    ①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②统筹救灾物资,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③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④开展医疗救护防疫工作,保障饮用水、食品卫生安全。
    ⑤交通及基础设施保障组立即开展抢险救灾,迅速抢修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设施。
    (6)震后48小时或72小时内
    ①进行灾情分析,以社区为单位提出救灾需求,逐级上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②做好灾区社会稳定工作,对受灾群众进行防震避震知识宣传教育,并进行心理疏导。
    ③科学应对次生灾害,采取有效措施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进行处理。
    ④区教体局制定学校复课方案,学校制定防余震应急处置措施。
    (7)震后72小时后
    ①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疫情。
    ②动员群众及救援力量,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③社区责任到人,重点排查、妥善安置受灾居民。
    ④进行灾害评估,准备恢复重建。
    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Ⅲ级响应)
    (1)震后30分钟内
    ①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到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黑龙江中路615号)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通报驻区部队,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
    ②区政府向市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③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④启用应急通讯。
    (2)震后1小时内
    ①辖区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②各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3)震后4小时内
    ①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②在灾区现场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救治。
    ③交通及基础设施保障组立即开展抢险救灾,迅速抢修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设施。
    ④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作出初步判断。
    (4)震后12小时内
    ①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②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③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④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5)震后24小时内
    ①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②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③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④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6)震后48小时或72小时内
    ①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②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③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理。
    (7)震后72小时后
    ①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②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③在灾区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④进行灾害评估,准备恢复重建。
    3、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措施(Ⅰ、Ⅱ级响应
    (1)震后30分钟内
    ①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到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黑龙江中路615号)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通报驻区部队,组织全区力量进行先期处置。
    ②区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并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③区政府即时向指挥部报告本辖区灾情。
    (2)震后2小时内
    ①市政府发布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灾情初步情况,按照“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原则,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同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下达应急救援任务,各类救援队伍按照职责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②市政府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政府和山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特别严重时,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③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灾情速报指令,重点收集人员伤亡、房屋倒塌、通讯、供电、供水、交通和次生灾害信息,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④区政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3)震后4小时内
    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区(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②根据灾情,在地震现场统筹设立医疗救护站、灾民临时避难点和食品物资供应点,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③先期到达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和抢险救援。
    ④及时发布通知,在不增加灾区困难前提下,有序、规范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⑤设置救灾物资(含社会捐献物资)集结点,健全手续,按需统一发放各类救灾物资。
    ⑥接待并协助上级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
    (4)震后12小时内
    ①以生命救援为主导,驻青部队、青岛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市专业志愿者服务队对受灾重点对象实施营救。
    ②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输送伤员道路畅通。
    ③后方医院做好医疗救护准备,迅速救治伤员。
    ④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医疗等援助。
    ⑤以社区为单位,成立组织,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5)震后24小时内
    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②排查次生灾害并进行排险。
    ③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④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⑤陆续开展伤员转运工作。
    (6)震后48小时或72小时内
    ①继续进行人员搜救。
    ②协调、组织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③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援助资源。
    ④对受灾群众进行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⑤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⑥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7)震后72小时后
    ①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
    ②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③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④准备恢复重建。
    4、其它地震灾害事件处置措施
    (1)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工作。1小时内将收集到的有感范围、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向上级报告。
    (2)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地震局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地震主管部门。如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应立即会同新闻、宣传、公安、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区域,指导平息地震谣传。
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的扩散。
    (六)扩大响应
    如果地震灾害事态进一步扩大,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领导同意,向上级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七)应急联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周边区(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区政府应健全与辖区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八)社会动员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九)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七、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一般地震灾害信息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发布。要在地震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处置的地震灾害信息,由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会同上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发布。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八、恢复与重建
    (一)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区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
    (二)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三)保险
    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四)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区政府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10日内,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五)恢复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区应急救援大队、“沧鹰”应急救援志愿队和区建管、城管、公安、安监、卫生、供水、通讯、电力等应急基础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讯、应急电力设施设备、油料和应急车辆,保障应急需要。要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开展抢险救援综合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各类地震应急救援装备配置列财政年度预算。
区共青团组织、红十字会和街道、社区等社会基层组织,应当建立专业化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二)物资保障
    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物资储备库建设,以及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
    (三)通信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应配置抗震救灾必要的卫星通信和移动通信等应急通信设备,建立统一的区域应急通讯指挥系统。地震事件发生后,通讯运营企业,立即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防震减灾部门通信需求。配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启动本部门、单位的通信系统,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通信支援或通信服务,确保下情上传,上情下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四)交通运输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要配置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地震事件发生后,发改、商务、建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组织、协调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救灾需求,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协调电力运营企业和单位迅速抢通受到破坏的发电和供电供水设施;中石油、中石化为救灾运输工作提供燃油保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要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移动发电和供电等装备。
    (五)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各街道、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六)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要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级各类救援力量要积极组织、协调或配合区卫生、食药和红十字会的医疗救护行动,确保药品供应,确保医务人员携带完备好用的医疗器械实施救治,确保医疗救护车辆及时顺利抵达救援地点并运送伤员到医院,确保医院、血站、防疫设备等重点部位维持正常运转。
    (七)技术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利用已有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网络,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八)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区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街道等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九)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 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区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十)避难场所保障
    要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充分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十、其他事项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青岛市地震应急预案》、《李沧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李沧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及周边地区(含海域)对我区产生影响的地震应急处置活动。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综合协调,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军地协同,科学处置。
    (四)宣教培训
    预案发布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宣传、教体、文新、科协、地震等部门密切配合,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震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预案演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区地震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六)责任追究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地震应急预案的正确实施。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李沧区政府抗震救灾组织指挥框图
           2.李沧区政府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3.地震应急专家组

附件.doc

 
附件名称对应上面显示
{20161108-1538-2006-7132-0050569E147F}.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