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李沧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青岛李沧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5-07-27 00:00:0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李沧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李沧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我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3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的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李沧区首席技师(以下简称首席技师),是指技能人才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首席技师选拔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布局,重点从本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优势行业领域中选拔产生。
    第五条  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最多不超过2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六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财政、商务、总工会成立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拔管理办公室”),选拔管理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首席技师选拔范围在李沧区(不含非区属单位)的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从事技能操作和服务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参加选拔。
    第八条  首席技师人选应当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享受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
    (三)近4年内曾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省市“技术能手”、市区技能型“拔尖人才”、“企业首席技师”等称号;
    (四)全国一类、二类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省级二类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区市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
    (五)具有绝招绝技和突出的技术特长,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工作法或者创造性地解决了本行业的生产难题,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较高生产、销售记录;
    (六)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或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七)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八)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中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省(部)和市级各类荣誉。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每届首席技师选拔推荐前,由选拔管理办公室在“李沧在线”等网站和李沧电视台上公布选拔、推荐和申报工作的具体安排。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可自愿向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申请,填报《李沧区首席技师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协会)评定并公示无异议,签署推荐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选拔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推荐申报首席技师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推荐或举荐报告。
    (二)《青岛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三)主要业绩材料(1000字左右;主要撰写从事专业领域、取得的技能荣誉、突出成果、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获得各类奖项和荣誉证书原件;取得各类成果的证书、鉴定书等证明材料原件;成果推广应用后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需出具相关财税部门的证明);作为主要负责人,获批的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等的原件;其他能证明水平或业绩的材料。
    (五)申报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二条 选拔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推荐申报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人选名单。
    第十三条  选拔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由相关专家、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等组成的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专家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二),组建以有关专家评审员为主的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每个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单数评审员组成)。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首席技师评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由评审组对有关单位、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量化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意见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现场考察的人选。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考察的人选,对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考察,形成现场考察意见报告。
    第十五条  由选拔管理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察综合情况排序,提出首席技师候选名单,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拟定首席技师名单。
    第十六条  选拔管理办公室通过“李沧在线”等网站和李沧电视台向社会公示拟定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通过的拟定首席技师名单,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以区政府名义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七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区政府津贴600元(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其他区级优秀人才待遇),所需资金从全区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钻研技术,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水平;
    (二)发挥带头人作用,参与企业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创造新的业绩;
  (三)带徒传艺,培养技术技能后备人才;
  (四)开展技术交流、技能演示,积极参加公益性活动。
    第十九条  首席技师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各相关部门协助管理。
    第二十条  对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不再从事原技能、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区外的,可继续保留李沧区首席技师称号,但停止享受有关待遇;管理期满后首席技师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相应待遇;首席技师管理期满的,凡符合新一届首席技师选拔规定的,可继续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称号,并停止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称号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首席技师岗位变动或发生重大变故的,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